为规范党委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吉林省《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校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一、议事范围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研究落实措施,做出工作部署与安排。
(二)讨论决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校内党组织下发的指示、决定等重要文件。
(三)审议确定学校党建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德育工作、群团工作等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教育、培养、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七)讨论决定学校党务方面的重大奖惩政策。
(八)听取党委班子重要工作推进情况报告。
(九)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讨论其他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题确定的原则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征集。重大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要在会前分送各委员,以便会上有准备地发言。
(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主管部门须形成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表述简洁清晰的书面材料。
三、会议的组织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组织工作,并派专人负责记录,及时梳理会议纪要。
(四)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还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五)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讨论和决策的原则
(一)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讨论时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二)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三)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党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制。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四)党委会对讨论不够成熟、争议较大的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必须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阶段性事务,一般应确定办理期限(建议)。
(六)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党委会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需提交党委会复议。
(七)党委会要严格按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搞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党务干部任免事项。
五、纪律要求
(一)党委会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三)与会者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纪律,坚持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
(四)党委会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分送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