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 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不断适应新的 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 [2017]5 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的有关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三项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 缴纳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 以上至 5000 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 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 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元) 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学院党委同意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 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当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 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学院党委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 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高校工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 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 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
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 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 目的“特殊党费 ”。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
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13.基层党组织应将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于每季度末月 的 20 日至 25 日之间上缴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财务工作
由学校财务处代为办理。
14.党委组织部将收缴党费总额的 50%于每季度末月的
30 日前上缴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 可支出教育培训中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
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 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 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编印 党课教材。此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存额的 30%以内。 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
和书籍。
(3) 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
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 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
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5) 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6)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7) 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为党员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
(8) 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 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9) 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相关费用的支出。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使用程序
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 校按照各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 25%的比例,划拨党费额度,供各支部使用。党费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提交组织部, 由组织部按申请额度情况,分类报批;
(2) 使用党费数额在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报请书记审批;
(3)数额在 2000 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4.要求
(1)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2) 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2.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财 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 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执行。学校财务处每季度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供党费 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各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
3.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 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 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财务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
4.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 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 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 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 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 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8.实行党费审计制度,切实提高党费工作水平。
9.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之前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